□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欣
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系列专项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坚决查处“食安”各环节违法行为。12月24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
猪肉“变身”驴肉,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
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菏泽开发区某小吃店存在以猪肉冒充驴肉制作驴肉火烧的嫌疑”线索,于11月26日对涉案店铺展开突击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发现用于制作驴肉火烧的真空袋包装熟肉、切好的“驴肉粒”,对上述熟肉进行抽样并送往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成分鉴定,结果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却含有猪源性成分。
对该店负责人交易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分析研判,执法人员最终查实,该店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蓄意将驴肉火烧的主要原料由驴肉替换为市场价格较低的猪肉。
调查发现,自3月16日以来,该店负责人通过微信与河北一肉类公司达成协议,累计支付超5万元用于采购约1600余斤猪肉,累计采购约1600余斤熟猪肉用于制作驴肉火烧,其违法经营时间跨度长、涉及数量较大,情节相当严重。
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将完整的食品检验报告、相关账目明细、涉案人员信息等材料,形成《案件移送书》,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销售掺假掺杂食品,两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巨野县市场监管局近日委托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对巨野县某驴肉火烧店销售驴肉火烧所使用的卤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销售的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马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并出具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巨野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单县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单县某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经检验,牛肉样品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却检出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经营掺假掺杂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腐食”作原料被处罚,已召回无害化销毁
今年4月,郓城县市场监管局对郓城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库检查,发现已打开并投入使用的某品牌“辣椒酱”出现明显腐败变质。
经查,该公司使用上述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0桶,召回5桶、售价80元/桶、货值金额400元,销售5桶,违法所得400元。当事人对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和召回的食品成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超量超范围添加,多家企业被处罚
7月1日,牡丹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熟食店生产加工的卤猪头肉进行抽检,发现亚硝酸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加工卤制猪头肉75Kg,涉案货值195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牡丹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猪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菏泽市某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近日经市场监管总局抽检,其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涉案货值达0.351万元。其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月29日,定陶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驴肉店销售的酱驴肉抽检,发现酱驴肉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驴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被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