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 近日,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双方饲养的小狗发生撕咬,继而发生争执导致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今年3月份,原告李某骑车外出,其饲养的黄狗跟在车后跑,李某停车欲购买物品,小黄狗跑到被告张某门市前空地上与其饲养的小黑狗发生撕咬......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张某从地上拾起铁锨,投向原告家的黄狗,铁锨投到黄狗身上后,又弹到了原告李某左小腿部位。
事情发生后,原告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后住院治疗。后来,派出所向被告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现张某对李某有伤害的故意,认定张某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虽经过警方调解,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9900元。被告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因双方饲养的狗发生撕咬,继而发生争执,原告已在路边抓住了自家的狗并将其完全进行了控制的情况下,被告未能冷静处理纠纷,在明知用铁锨投掷原告家的狗有可能伤及到原告的情况下,仍用自家的铁锨投向原告家的狗,铁锨投到原告家的狗身上后,又弹到了原告左小腿部位,致使原告左腿受到损伤。故被告张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原告李某骑二轮电动车外出,自家饲养的黄狗在电动车后面独自跟着跑,违反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及产生的后果,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