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30日
第A5版:法治菏泽

擅用照片惹纠纷 法院调解终言和

本报讯(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日前,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营汽车装饰,其在未经原告杜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宣传图片中明确、突出地展示了原告脸部、手部,能够明确区分出是原告本人。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自己的图片在网络上进行发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下架相关照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公司远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参加线下庭审需要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而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可以大大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资金,也让庭审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更好体现人民法庭的便民属性,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法官最终决定该案通过互联网法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在向被告公司释法析理后,被告公司终于正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表示愿意调解。

法官趁热打铁,向原告阐明了被告公司涉案商品从上架到下架3个月内访客数只有20多人,浏览量60多次,被告几乎没有获利。通过从行为的表现、造成的后果以及后续被告及时将涉案商品下架的表现等方面来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不厌其烦、苦口婆心地劝说,最终打开了原告的心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当庭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1200元。

调解成功后,原告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感谢法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被告公司也表示将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经营中严守法律底线,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承办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此案的处理和宣传,也希望其他商家能够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起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