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地 址: 菏泽市东方红西街 999 号
法定代表人: 董良峰,职务: 区长
被征收人: 韩承亚,男,已故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人对北城居民点以东、康庄路以南、广福街以西、环城公园以北 ( 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6 年12月16日作出《牡丹区2012-19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发布房屋征收通告 ([2016]42 号 )。本次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北城街道办事处、益民社区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同意为菏泽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韩承亚(丈量编号为4-38)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菏泽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土地面积 227.8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205.07 平方米(含调增面积 77.33 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住宅,按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1108052 元(含住宅房屋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按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920122 元(含住宅房屋三十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被征收人韩承亚已故,指挥部工作组多次与其法定继承人之一韩征联系,均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3 年 7月31日工作人员对《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和《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告知书》进行了登报公告送达。
本机关认为,征收本次房屋活动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本次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韩承亚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照《牡丹区 2012-19 号地块 (一期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告知书》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继承人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继承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房地产价格、其他房屋价格、附属物价格共为人民币1103709 元。
2.搬迁费人民币 1277 元。
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 3066 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人民币 1108052 元(大写: 壹佰壹拾万捌仟零伍拾贰圆整 )。
三、被征收人继承人如选择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继承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1.房地产价格、其他房屋价格、附属物价格共为人民币856962元
2.搬迁费人民币 4101元(每平方米 10元×2次)。
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 59059 元(每平方米每月10 元,按 36个月计算)。
以上三项合计为人民币920122 元(大写: 玖拾贰万零壹佰贰拾贰圆整).
被征收人继承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牡丹区 2012-19号地块 (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按照《牡丹区 2012-19 号地块(一期)产权调换房屋挑选先后顺序的办法》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以及被征收人应得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照《牡丹区 2012-19号地块 (一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算。
四、因被征收人继承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有附属物等遗漏项目,被征收人继承人配合提供证据并现场核实后,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限被征收人韩承亚继承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将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移交给区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继承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菏区政征补字
[2023] 7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