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3日
第A3版:时事新闻·广告

鄄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鄄农(水保)罚〔2023〕第15号

当事人: 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进军

联系电话:138497390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09438C

住所: 鄄城县舜王城中药材科技园1幢

本机关现已查明山东舜王城中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的鄄城县彭楼镇山东舜王城道地药材产业园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鄄城县城区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鄄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