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3年05月19日
第A7版:时事新闻

责令履行义务告知书

山东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公开竞得出让宗地编号2009—29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2010年5月31日与原定陶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3717272010B00116),该宗地位于冉堌镇冉堌村(东至生产路、南至生产路和定砀路、西至冉堌村集体建设用地、北至冉子街),出让面积62068平方米,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年。

依据竞买有关文件规定,“2009—29号宗地为毛地出让,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由你公司与宗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人自行协商,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公司承担”。你公司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与宗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人自行协商,进行清理,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你单位履行义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我局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菏泽市定陶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