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陈鹏 记者 胡德光)近日,成武法院首例食品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销售假药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张某某在成武县甲村经营卫生室, 被告人孟某某在成武县乙村经营卫生室,2021年4月份以来,二被告在明知王某某所销售的“密宗筋骨丹”无国药准字、无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依然予以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卫生室使用、销售。后该“密宗筋骨丹”经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在其经营的卫生室内使用假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某某违法所得2400元、孟某某违法所得435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药58盒“密宗筋骨丹”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张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000元,孟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3350元;
法官提示,购买药品时,不要购买私人渠道的药品,也不要贪图小便宜购买药品,更不要购买“三无”药品。购买药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购买时应查看药品说明书、保质期及生产日期,并保留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如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请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