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型案例
某市市直机关下发1份机密级通知。该市城乡规划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周某某派人领取通知后,安排本部门借调人员周某起草相关文件。接到任务后,周某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起草制作了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标注密级,打印后报周某某审批。周某某审核不严,未发现文件没有定密,以“便于学习”为由签署了同意公开的意见,后经局法制科和分管领导签发后,在本局网站刊登,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周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2、隐患分析
该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是定密工作中最突出存在的泄密隐患,这会使应当保密的事项直接失去应有的保护而造成泄密,即使作为内部事项也存在随时被泄露的风险。其成因,一为定密制度不健全或未规范执行定密程序,二为定密责任人失职,三为“无密可保”思想作祟。
3、点评分析
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属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这是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是机关单位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的重要内容。在日常保密中,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分为两种,即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
所谓原始定密,是指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初次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判断并依法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所谓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在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过程中,对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形成的事项,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等进行定密。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预防建议
定密承办人和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及其细目,对初次产生的涉密事项进行定密;同时严格遵循“确有需要、要素一致”原则,对执行、办理已定密事项产生的信息进行派生定密。
菏泽市国家保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