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07日
第A7版:法治菏泽

东明法院一审宣判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本报讯(记者 胡德光)近日,东明法院公开宣判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承建的菜园集1号村台第五标段的民建工程。被告人周某1、周某2分别系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将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公司的工程款中的人民币300余万元转移到其他地方使用,并逃匿外地,拒不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2699427元,长期未能支付。被告人周某1、周某2于2022年2月23日接到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于2022年2月28日17时30分之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周某2积极筹集资金,截至2022年9月12日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完毕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