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是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科学的康复治疗方法,促进工伤职工改善或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功能以及社会活动能力,尽快地重返工作岗位,回归社会,增强工伤职工的自信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和康复事业的发展进步,许多临床骨科专家表示,大多数外伤患者做完骨科手术应当尽快进入康复阶段,康复介入越早功能恢复得越好。这一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工伤职工所接受。
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临床治疗基本终结,出院前经主治医师初步评估可以进行康复治疗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的也可提出康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受理后将组织康复专家进行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确认,并确定康复期。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由参保地工伤经办机构协助工伤职工,转入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我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倡导工伤康复早期介入,积极引导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尽早恢复自身功能,更好保障广大工伤职工的工伤权益,使我们的工伤康复管理更具人性化。
(供稿: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