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菏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以下违反烟花爆竹治安管理行为,违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在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停车场、桥梁、仓库、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六)邮寄、寄递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在酒店、宾馆和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燃时间、地点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八)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妨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阻碍实施禁燃活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加强烟花爆竹的治安管理,依法保护公民举报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