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小华欲购买被告甲公司的重型货车一辆,经实地查看后,在明知该车辆系库存车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3日与甲公司就该货车买卖的相关事宜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小华向被告支付车款后,被告将涉案车辆及行驶证、营运证交付原告小华,小华另行花费2万元在该货车上加装了大箱。该车辆于2016年、2017年正常进行年检。2018年1月对涉案车辆年检时,车管所告知小华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高度不符,不能通过检验。原告遂向巨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隐瞒涉案车辆实际情况,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的车辆信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由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营运损失。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华在明知涉案车辆系库存车的情况下,自被告处自愿购买涉案车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小华称2018年1月在审验车辆时,车管所告知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的车辆高度不符,不能通过年检,但小华于2022年1月26日才向被告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原告未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不行使,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