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随着人口的流动,房屋租赁交易日益频繁。出租房凌晨失火,租客、房东谁担责?近日,巨野法院就审理一起因出租房屋失火,出租人起诉承租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案件。
2019年9月10日,原告江某将其拥有的院落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高某居住。2021年11月5日凌晨,该房屋失火,致使一楼三间房屋内高某的物品多半毁损灭失,原告江某房屋的西墙也造成严重变形。失火后,被告高某自行将火扑灭,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数日后,双方对失火原因产生争议才拨打了火警电话,因现场已变动,消防人员无法作出失火原因的认定。
原告江某认为此次火灾是因为高某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义务,自己交给对方的房屋是完好无损的,现在出现毁损,应当由承租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而高某认为江某作为出租方,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性能,所以要求江某赔偿其损失8万元,并提出了反诉。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损失严重,涉案房屋紧邻胡同,至今没有恢复原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拖一天都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从而减少双方的损失。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失火现场进行勘验,针对双方的矛盾点做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仔细观看失火现场,发现屋内的电气线路为明线,因此不能排除电气线路爆燃引发旁边可燃物这种起火可能,以此作为切入点,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从法律及情感的角度上向双方阐明利弊关系,建议尽量协商解决,并适时推荐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逐渐开始换位思考。经过深思熟虑,双方作出让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江某65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表示,作为房东,在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必须对出租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