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号)。根据通知精神,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597元。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那么,计发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需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33元/月)为基数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5-6级由本人提出,7-10级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袁赫 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