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0日
第A5版:法治菏泽

鄄城依法宣判一公益诉讼案件

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近日,鄄城县首例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8.4178万元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含有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国窖1573”商标标识的酒瓶、瓶盖等外包装材料,在淘宝网购买液体灌装机,以低价白酒为原料,在其家中生产、灌装假冒上述白酒,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众多消费者生命权、健康权,而且扰乱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充分听取了消协和被侵权人的意见后,鄄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鄄城县检察院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监管漏洞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得以落实,同时结合案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倡导进一步增强防伪意识,及时更新防伪技术、方法,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