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3日
第A5版:法治菏泽

曹县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妨害司法犯罪案件

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 近日,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两起妨害司法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仝某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来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仝某雷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仝某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至本案一审宣告判决前,被告人仝某雷既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亦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悔罪态度不诚恳,不宜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来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仍予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依法惩处。审理期间,曹县法院多次和被告人胡某来沟通,敦促他联系梁某洁偿还欠款,后梁某洁的家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了还款义务,相关执行案件均已结案。考虑到上述情节并结合被告人胡某来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任何人擅自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劝告尚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企图逃避执行的人,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做守法诚信的公民,而不要做“老赖”,任何企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