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2日
第A2版:综合新闻

《工伤预防知识大讲堂》热点问题解读

6月13日,由市人社局主办的《工伤预防知识大讲堂》栏目第一讲直播开讲,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服务科的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受到了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工伤预防宣传效果。现就直播间热点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问题1:上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不小心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如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不小心摔倒的,那么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符合条例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像这种情况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问题2: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上情形符合认定范畴。

问题3:发生工伤后补办工伤保险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及时补办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第三条对补办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1级至4级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袁 赫 罗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