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关系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须注意以下方面:
1.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下简称密件)时,要正确拟定密级,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的单位或者符合保密要求的地方印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须送往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2.收发、传递密件工作中,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签收时逐件清点核对,分发时按照知悉范围分发。传递密件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指派专人进行。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严禁通过国际互联网、非涉密电子政务外网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管理使用密件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知悉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传阅密件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读人直接传给他人(即横传)。保存密件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要求的部位场所。
4.复制、转发密件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得删除密级标志,需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印戳记,编制序号并视同原件管理。
5.摘抄、引用和汇编时,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批准汇编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一致,应当按所汇编涉密文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密级标志。摘抄涉密文件须参照原文件定密,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和扩大知悉范围。
6.销毁密件时,须经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私自销毁密件或当作废品出售,应送往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销毁。
7.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向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不得介绍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8.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和要求,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9.在计算机及网络使用工作中,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办公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在连接互联网或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上处理、存储、传递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