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 慧)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日前,第10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菏泽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了改造原则、改造主体、实施程序、政策支持等内容。
《意见》提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主要有以下五种渠道:一是业主自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是公积金提取。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三是财政奖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市区(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每台电梯安装总费用(包含设备费用、安装费用、土建费用等)的20%进行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各县财政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四是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已足额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楼栋,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房维修资金。五是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参与,依法探索代建租用、分期付款等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