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排水行为管理,减轻污水入河影响,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依法开展城区违法排水行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范围
菏泽市城市建成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宾馆、酒店、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的违法排水行为,其它危及城区排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时间
7月10日至10月10日。
三、集中整治的具体违法行为
1.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3.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4.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5.排水户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4)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6.违反《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情形:
(1)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2)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
(3)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
7.违反《菏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宾馆、酒店、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流、渠道、坑塘、溪沟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
8.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9.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10.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四、检查执法措施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严肃处理。
五、举报电话
欢迎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举报,对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6169368 6169378 15705300778
菏泽市水务局
2021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