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条例。本条例在防尘方面规定如下:
1、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3、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人社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4、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6、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要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7、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8、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