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
第A2版:时政新闻

我市出台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本报讯 (记者 仝志华)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菏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两名。

市科学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的贡献的。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公认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均不予提名。

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2日。原《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