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6月18日电(记者 郭敬丹)《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8日由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上海的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新修订的条例于即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上海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销,并按照规定补充资本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可以不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并且,上海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