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治疗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和康复,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还可享受住院治疗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10个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3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和保障标准。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①劳动者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般患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中急性死亡者较少,在停工留薪期内因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业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②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劳动者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