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劳动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用人单位、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申请鉴定需要的材料:
①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②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④患职业病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核材料并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时限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会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组织现场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职业病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职业病劳动者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遇伤情(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6)劳动者按时参加鉴定。
劳动者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因故不能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7)鉴定结论的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
(8)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用人单位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