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5年04月22日
第A3版:时事新闻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李海芹: 

李海芹在曹州西路南侧、贵阳路东侧擅自动工建设钢结构棚(二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7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菏自然资规行处告字(2024)第GHMD一007号):责令你自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曹州西路南侧、贵阳路东侧的违法建设。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菏泽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八一路南侧大剧院东临金泰大厦12层,电话:0530-5899276)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