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登峰、许东清、周春花3位业主在长城路北侧长城公馆小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菏自然资规行处告字(2024)第GHMD-001、003、004号):责令你自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长城公馆小区擅自建设的铁铝棚房。
2、徐虎(徐方)在道碑街北侧工商银行家属院内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菏自然资规行处告字(2024)第GHMD-006号):责令你自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在道碑街北侧工商银行家属院内的违法建设。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菏泽市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八一路南侧大剧院东临金泰大厦12层,电话:0530-5899276)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