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系某服装公司职工,2023年7月产假结束后,即返岗工作。由于居住地址距离单位不远,因此向公司领导申请每天中午回家哺乳一小时,公司表示同意。
2023年10月,张女士在中午回家哺乳结束后,当天13时50分在通过单位门前的马路时,被他人驾驶的汽车撞倒受伤。经当地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张女士没有责任。于是,张女士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是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并非上下班时间,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分析 鉴于前述法律规定,哺乳期女职工应当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予安排。本案中,张女士已经事先向公司申请并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才在中午回家哺乳。因此,张女士回家哺乳的往返属于“上下班途中”。又因为,在此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张女士不负有任何责任,因此,应当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