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4年10月30日
第A7版:时事新闻

通知书

樊庆格、杨燕英:

我单位查询得知你二人系山东鲁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誉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股东。

2019年5月1日,我单位(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陈集镇人民政府)与誉龙农业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将菏泽市长江路以南、高速公路连接线以西、菏陈公路以北,与菏泽晨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邻的土地50.3亩租赁给誉龙农业公司使用,同时该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及租金相关内容。

在《土地租赁协议》履行期间,誉龙农业公司于2020年2月更名为山东鲁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注销登记。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你二人继受。

我单位曾于2023年4月向贵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土地租赁协议》,并要求贵方支付拖欠的租金、清除地上附属物,但贵方至今未予回应。

鉴于贵方的严重违约行为,现再次通知贵方原《土地租赁协议》解除,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租赁土地留存的所有地上附属物清除。否则,视为贵方自愿放弃地上附属物的一切权利,一切法律后果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知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陈集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