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及相关待遇处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停止用工当月应为特定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其工伤复发的待遇。
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注:实习学生毕业后,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记录,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情形】
特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的,从业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得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残的特定从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