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3日
第A2版:综合新闻

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开栏预告】

近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下发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便于各类用工单位和组织为符合条件的特定从业人员及早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分散从业单位的工伤风险。即日起,在本专栏连续刊登这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同时及时报道全市就新政策开展的相关宣传活动,持续报道1个月。敬请关注!

【新政策优势】特定从业人员可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分散各类从业单位工伤风险,极大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为非劳动关系从业群体遭受职业伤害解除后顾之忧,逐步扩大职业人群工伤保险覆盖面。

【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从业单位)可以按照新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特定从业人员(以下称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