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1日
第A5版:法治菏泽

销售“三无”减肥药被判数倍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 纪任港 周莹莹) 近日,巨野县法院谢集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销售“三无”减肥药而引发的纠纷。

今年4月,刚满19周岁的小崔通过微信从被告李某处购买了某减肥产品,并付款2000余元。小崔在被告李某的指导下,服用两天后感觉效果不错。谁料,在使用产品至第八天时,小崔出现了口干、失眠等症状。小崔随即在网上查询后发现:该产品实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也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随后,小崔又向李某索要产品合格证明,被告亦无法提供。小崔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所售减肥产品缺乏正规来源,无有效生产备案许可,属“三无”产品。因双方当事人均刚成年,且远在外地,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法官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向双方明确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崔各项赔偿款14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能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方式快速瘦身断不可取。作为销售者,应切实认真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对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等进行严格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