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档案馆藏有《先贤樊氏专祠记事簿》1册,宣纸,64开,右侧竖式手工装订成册。落款是仁知堂樊记,时间为民国十九年(1930年)十二月。
记载了先贤樊子专祠簿、碑文等,并附有济宁孙氏墓墓文。《先贤樊氏专祠记事簿》最进步的地方在于它里面有郓城县妇女放足执行条例和平民工厂办理章程。
郓城县妇女放足执行条例共13条,本条例规定凡是郓城县境内的妇女皆应该遵守,年龄在15岁以下的女子,限一个月内解放其足部;年龄在15岁以上20岁以下的妇女限两月之内解放等规定,如果家长违背规定,一经查实,就要对其家长作出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并迫使该女子即时解放其足部。该条例有力保护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平民工厂办理章程共分三章九条,提出“本工厂的成立是以发展实业提倡国货,提高平民生活技能为宗旨,凡加入股份者即为本厂股东,每百元为一大股,每十元为一小股,以红利的方式分配盈余。工厂设正副经理各一人,董事四人,由股东选举产生。设厂长一人,须征得经理、董事同意任用”。章程的制订体现了当时人们在开办工厂时的经营思路和指导思想。
菏泽市档案馆 郓城县档案馆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