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花费30余万元进行提档升级后,房东却不愿再续约,并要求养老院搬离;养老院自然不愿意,房东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腾退。9月25日,硚口区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李晓丹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栏目接受读者咨询,在热线结束后透露了这一腾退案件。
2008年底,硚口一养老院负责人李某(化名)跟某社区签订协议,租用一栋两层楼的社区服务用房开办养老院,此后每年续签一次合同。2015年,李某对养老院进行了提档升级,装修费用花费了30余万元。然而第二年,社区表示不愿意再将房子租给养老院使用,社区需要自用,并要求养老院在2016年6月腾退出房屋。
李某表示很气愤,养老院刚刚花大价钱装修完不久,院里还有多名老人要照顾,这如何搬?于是,养老院一直还在出租房屋处经营不愿搬离,直至今年7月。双方因赔偿及续约问题产生争议,社区起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及时腾退。
法院审理认为,社区出租给被告的房屋一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此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养老院一方应当从涉案房屋腾退,并按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使用费。关于装修残值,双方应按过错承担损失,社区应向养老院补偿整个装修的九成费用,即33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养老院从出租房产内腾退,并交付2016年6月至今的使用费共19.6万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养老院支付房屋装修补偿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