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决定征收牡丹区2017—19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依法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牡丹区2017—19地块
征收范围:
警察培训基地以东、大堤以南、西安路以西、长江路以北)(以规划部门规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仅供参考)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