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中国菏泽网  >  社会新闻  > 正文

抚养权变更起纠纷 暖心调解护亲情

作者: 胡德光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3-08-09 09:34

中国菏泽网消息(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 近日,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刘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生育儿子小李。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李跟随母亲刘某一起生活,父亲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万元,李某有探视权,刘某应保证孩子每年随李某居住不少于15天。李某称其探视孩子并接孩子到苏州居住14天后,刘某的父母却带走孩子,至今刘某不配合自己探视孩子,李某认为刘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虽经姚红梅法官多次调解,但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已经再婚,重新组建家庭且没有工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刘某认为孩子并不想跟随父亲生活,强行带走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在开庭之前,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意见。小李已年满8周岁,具有选择跟随谁生活的权利。在法官对小李的询问中发现,他是个非常懂事且聪明的孩子,但小李对自己的父亲并不熟悉,连父亲名字都不记得,小李表示自己想跟着妈妈生活。询问过后法官又与双方沟通“按照孩子小李的意愿,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选择开庭也是对孩子的伤害。”李某思考过后,决定撤诉。

承办法官表示,从原、被告的角度来说,依照双方的表现可以看出两人都是爱子心切,想要照顾好孩子。但是双方的争夺对孩子又何尝不是一种伤害,两人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不断争吵,孩子对两人的恐惧不断增加,对父亲李某也会越来越陌生。从小李的角度来说,从小父母离婚对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孩子对父亲李某的爱既害怕又渴望,母亲刘某阻止李某的探视,造成了父子之间的阻隔,同时也造成了母子之间的阻隔。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双方和睦相处,共同尽到父亲、母亲的责任。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应当坚持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才能更好维护亲情、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分享到:
中共菏泽市委网信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4]20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17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12531号 | 鲁公网安备 37172902372011号
Copyright© 2004-2012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