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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县检察院:能动履职解民忧暖民心

作者: 胡德光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4-10-25 10:13

“明明有证据证明我诉求合理,法官却不予支持,肯定是枉法裁判了。二审判了3年,对方早就把财产转移走了,我的工厂还急等这笔钱维持生产呢,我要告他们。”近日,当事人张某前往成武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情绪激动地向接访的成武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胜强诉说自己的“冤情”。

2019年,张某经营的木制品公司与刘某经营的家具公司相邻。一天,刘某的家具公司意外发生火灾,波及了张某经营的木制品公司,造成张某财产损失407万余元。后两人达成协议,刘某分期向张某赔偿248万元。刘某在支付60万元后,不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提出让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和利息共计360万元的诉求。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提出上诉。2021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220万余元,刘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3年来,张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未拿到钱,导致张某经营的木制品公司因资金短缺而举步维艰。一筹莫展的张某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该检察院受理张某的控告后,迅速成立由张胜强为首办负责人的办案组。经审查,该案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冲突点为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不一所致,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情形,不构成犯罪。二审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已根据张某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对刘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查封了刘某名下财产,没有发现执行法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于张某反映刘某转移财产的问题,办案组第一时间督促公安机关对火灾发生后刘某名下资产去向逐项核实,发现张某在诉讼阶段并未提出诉讼保全,致使刘某的财产未得到及时查封,刘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前将名下财产偿还了个人债务。

办案组对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进一步调查核实,未发现刘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继续转移个人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发现刘某之前使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的行为延续到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属于法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随后,办案组向张某告知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并就认定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详细讲解了枉法裁判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解释了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同时,建议张某若后续发现刘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继续转移财产,或之前处理个人财产的行为延续至二审判决后的线索,及时告知执行法官核实,通过多方努力,促使判决早日得到执行。

“谢谢检察官的解释和建议,我总算明白了一审为什么如此判,也知道了什么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当时有人逐一给俺解释,我也不会‘钻牛角尖’了。虽然现在钱要不来,可俺心里的疙瘩解开了,心里也敞亮了。”张某向办案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感谢之意。 通讯员 郭良坤 李虎 记者 胡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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