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中国菏泽网  >  单县  > 正文

单县法院判决我市首例噪声污染案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4-06-14 11:08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王峰)近日,单县法院判决菏泽市首例噪声污染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2月,于某甲购买了某小区一处房屋并入住,该房屋正下方负一楼为小区供水泵房。从2016年开始,因泵房噪声问题,于某甲及其家人不断向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等处反映,但一直未妥善解决。2020年1月,于某甲因房屋噪声问题向单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同年7月17日申请撤诉。2021年2月,于某甲因病去世,于某乙依法继承了涉案房屋。

2023年4月,原告于某乙因房屋噪音问题再次诉至法院,单县法院委托河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居住环境噪声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房屋内部分房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噪声超标现象。

单县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于某乙居住的涉案房屋内噪声超标,其房屋下面的负一层就是该小区的供水泵房,被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均未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有效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于某乙受到噪音侵害与涉案房屋负一层的供水泵房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开发商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供水设备的管理企业,在供水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下,仍持续启用该设备,且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是造成现有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单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小区的开发商对安装在该小区负一楼的供水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原告居住的房屋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赔偿原告于某乙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4000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开发商、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结后,原告为办案法官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
分享到:
中共菏泽市委网信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4]20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17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12531号 | 鲁公网安备 37172902372011号
Copyright© 2004-2012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