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3-08-02 09:36
中国菏泽网消息(通讯员 周莹莹)近日,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2年7月25日许,被告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桑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进行流产手术。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6558.72元。桑某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构成伤残,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其他合理合法损失愿意赔偿。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经伤残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能否支持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多发性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受伤,抢救及手术时多次经过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等,经法官询问多名妇产科专家意见,专家建议如孕妇经过多次辐射后,后期辐射对其胎儿有影响,影响后果不可预估,均建议其行流产术。考虑到李某某系备孕期,且生育一孩时系顺产,本次造成骨盆骨折、耻骨骨折等部位受伤,即使原告鉴定时骨盆恢复未见畸形愈合,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势必对其后期生育等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身体影响。
法院判决,除原告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外,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5000元,该损失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