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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实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24-06-04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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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发布2023年度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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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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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我们召开这场新闻发布会,特别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顿文英女士、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党支部书记李胜力先生,为大家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驻菏新闻机构、市各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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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首先请顿院长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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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文英

2023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护航生态菏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3年,中院环资庭被评为全市“改革创新团队”和“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一、立足本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

全市法院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聚焦主责主业,深化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等理念审理好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资案件902件。

一是依法严惩环境资源刑事犯罪。2023年全市法院依法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3件。其中,审结19起污染环境案件,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审结12起非法狩猎案件,4起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审结1起非法采矿案件,认真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以最严密法治守护黄河长久安澜。巨野法院审理的罗某某非法狩猎案中,被诱捕棕头鸦雀260余只,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要求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30240元,该案的审理对于保护、延续棕头鸦雀种群,提升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及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二是切实保障环境资源民事权益。2023年全市法院审结涉环境侵权、资源利用等民事案件544件。其中,中院审理的山东某水产公司与东明县某水产公司土地经营权纠纷,解决了双方涉及300余亩黄河滩区土地的纠纷,有效盘活了滩区土地,服务于中央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巨野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诉周某某噪声污染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经过实地走访,多次对各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周某某同意将空调外机从张某某卧室墙体移走,双方握手言和,张某某撤回起诉,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结的金丰公社等土地经营权纠纷案,维护了广大农户土地流转的合法权益,依法助力“三资”清理行动,让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活起来”,激活了富民兴村新动能,以审判践行服务省委关于“三资”清理的决策部署。

三是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23年全市法院审结涉及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15件,受理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非诉案件执行申请,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衔接。审理涉及黄河“清四乱”案件34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黄河河道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既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黄河安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四是全面深化环资审判“三合一”改革。健全专门化审判组织体系。积极构建环资审判“三合一”组织体系,大力推进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依托风景区、水库、工业园区等部门,设立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工作室,形成了专门化且全覆盖的环资审判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重点生态区域巡回审判机构”两个全覆盖。推行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民事审判救济与赔偿作用、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分案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审理,切实提升环境司法保护水平。目前,已实现了环资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全覆盖。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审判队伍建设, 2023年9月27日,在全省创新举办了环资审判业务技能竞赛,通过模拟竞赛的形式,全景展现了审判过程中的案件合议环节,提升了环资法官业务水平,使全市环资审判队伍朝着复合型、专业型的方向迈进。省法院环资庭崔勇庭长现场观摩指导,该活动为全省环资技能竞赛提供了“菏泽模式”。

二、积极作为,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模式

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模式,形成了惩治和预防、打击与修复相结合的环资审判思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创新责任承担模式,开展生态修复。坚持“惩治、教育、修复”为一体,把生态修复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补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截至目前,全市现已建立10处生态修复基地,其中有涉黄河司法修复基地4处,在部分判决中让被告人承担增殖放流、补植增绿责任,对完成修复义务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实现了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东明法院审理的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后,山东省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判决的黄河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履职,积极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督促当事人在判决前及时对受损河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修复责任的落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是创新预防性司法模式,开展巡回办案。坚持“预防、惩治、教育”一体推进,截至目前,共设立9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工作室,其中,鄄城法院巡回审判工作被评为全省法院十大巡回审判优秀成果。推行现场办案,就地审判,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让群众旁听审判全过程,营造自觉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打击违法犯罪、争做守法公民的良好氛围。2023年共巡回开庭8次,让环保司法理念更接地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光明日报》以“把法律的种子撒到田间地头”为题,对成武法院开展环资巡回审判、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予以报道。

三是创新案例培育模式,打造典型案件。深挖环资审判“小案例”,增强环资审判教育引导功能的“大效应”。推选的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报送的2篇案例分别入选“全省法院司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1篇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入选数量全省最多。

三、延伸职能,努力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市法院环资审判机构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做实能动司法,延伸服务功能,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强化府院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配合。与市生态环境局就绿色低碳发展中涉及的新类型案件范围、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建立共识。与市河务部门联合座谈,就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保障意见》深入探讨,建立了执法司法常态联络机制、巡回审判机制等工作机制。与市水务、公安、司法等5个部门联合出台《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严厉打击涉及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河道取土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通过府院联动,形成叠加效应,构建生态环境大保护、严保护的工作格局。

二是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理念,通过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加强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以司法建议“小切口”撬动环资审判“大治理”。就审理案件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积极向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加强案件源头治理。成武法院在工作中针对古柿树的保护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使古树名木健康档案及时更新,为群众留住一抹“绿色乡愁”。

三是精准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和优化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走进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召开恳谈会,当面倾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困难,给出解决方案,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上提供专业指导,合力为企业绿色发展解难纾困,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是创新开展法治宣传。2023年共举行环境资源保护主题宣传活动32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100余册。在2023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实施前夕,市法院与市河务部门在沿黄四县区联合开展“凝聚‘菏’力 法护黄河”黄河保护法治宣传月系列活动,营造了黄河保护的浓厚法治氛围。在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市法院举办“同赏万亩荷塘 共护生态之美”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官方抖音号VR直播,吸引了20余万网友围观,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在全社会形成了环保有我、责无旁贷的良好氛围。活动被人民网、新华网予以报道。

虽然全市法院环资审判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工作发展不平衡,专业化建设待加强;府院联动不紧密,协同治理有待进一步深化;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不全面,方法措施不够多;专业能力素质与环境资源审判实践要求还有差距,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更加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犯罪,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环境需求,助力美丽菏泽生态建设;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锻造专业化人才队伍,通过技能竞赛等方式,不断提升环资法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确保案件办理实现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提升环资审判整体质效;深化府院联动,强化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推动构建环境资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全市法院要进一步提高站位,能动履职,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司法之力守护菏泽的碧水蓝天,为美丽菏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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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下面请李书记发布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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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力

1.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李某、王某在无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通过高温蒸馏方式,将从宁波某化工公司及东营某材料公司进购的180余吨混醇进行非法提取,并利用渗坑、无防渗透措施的地面,非法排放、倾倒釜底残余物29.53吨,造成周围土地严重污染。被告人项某在主持东营某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公司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为谋取非法利益,将70余吨混醇直接或间接销售给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共计184000元。经鉴定,宁波某化工公司排放的残余物(混醇)属于危险废物;据东营某材料公司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显示,该公司产出的残余物(混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王某、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43万余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为人因非法提取、非法排放、倾倒混醇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土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提取、排放、倾倒具有位置隐蔽、随机性等特点,对于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理,会对土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本案中,法院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发现并举报该类污染问题,提供涉及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的案件线索,有利于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充分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2.任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被告人任某某在郓城县丁里长街道办事处某村“汽修厂”院内无证经营一处塑料瓶片加工厂。自2023年1月开始生产至案发,任某某在无任何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收购含有农药残留的农药瓶、医院抽血管等,进行分拣、粉碎、清洗后加工成塑料瓶片,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泵、抽水管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中,渗坑未采取防渗措施。经鉴定,院内堆放的农药包装物和医疗废物及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农药包装物和医疗废物等共计11.79吨;渗坑内废水属于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渗坑内废水污泥和残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污泥和残液共计33.66m³。

【裁判结果】

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对周边环境、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任某某赔偿鉴定费及处置费用共计89350元,被告任某某(或委托其亲属)对渗坑内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液33.66m³进行处置,逾期未清除或验收不合格,则由有关单位代履行,由被告任某某承担处置费用。

【典型意义】

任某某为谋取利益,开设“黑作坊”,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行为对环境产生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有毒物质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农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农资、医疗废物。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判处行为人优先处置危险废物体现了修复性司法理念。

3. 袁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雇用的李某某等四人前往成武县汶上集镇某林地,将其购买的五行杨树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出售得款21000元。当月31日,袁某某再次与其雇用的李某某等四人前往该林地,将其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两行杨树砍伐,还未出售即被民警查获。经成武县林业局鉴定,袁某某等人伐树区域地类属于乔木林地,两次共伐七行杨树,共146株,林木蓄积合计34.42立方米。

【裁判结果】

成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在于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冲突,被告人通过有偿方式从林木所有权人处取得权属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案涉林木砍伐、出售,且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对案涉林木资源损害程度、被告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及坦白等量刑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缓刑。本案的处理,体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双重法益的考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4.孙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单县谢集镇某村的一处院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焊接两个池子建立洗棉纱作坊。2020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淀粉酶、84消毒液和草酸洗棉纱线。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洗了两池棉纱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水泵及管子排放至院子北侧沟渠中,致沟渠周边树木枯萎死亡。经鉴定,孙某某洗棉纱线排出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经单县公安局侦查实验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排放的两池危险废物共计37.95吨。

【裁判结果】

单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水资源、土地资源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保障。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对水资源、土地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破坏了生态平衡。本案中被告人非法乱排废水、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外,被告人系自首,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并对其宣告缓刑,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提供司法保障。

5.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6月以改良土地为由,与东明县菜园集镇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东明县菜园集镇黄河大堤西侧原窑厂旧址的土地使用权,但被告人杨某并未修复改良土地,而是在该处土地上挖沙出售。经审查,自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挖取沙土出售共获取人民币238950元。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其不恢复则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已上交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杨某恢复采沙处黄河河道原貌(被告人杨某已经于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监督下主动修复)。

【典型意义】

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及河堤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危及黄河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该案是《黄河保护法》施行后,山东省首例适用该《黄河保护法》判决的黄河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履职,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被告人在判决前即主动完成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了《黄河保护法》关于“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的规定,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黄河生态、黄河河道损害,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人民法院通过《黄河保护法》与《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努力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进行,将修复责任是否落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形成“刑事震慑+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有力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6.罗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从贵州省赶至巨野县,以设套笼捕的手段猎捕棕头鸦雀,在网上售卖牟利。直至2022年6月9日被抓获,罗某某诱捕棕头鸦雀260余只,非法牟利2.8万余元。巨野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狩猎的棕头鸦雀为棕翅缘鸦雀,系“三有动物”。经鉴定,被告罗某某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30240元,花费评估费用3000元。

【裁判结果】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240元,评估费3000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等价值。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通过设套笼捕的方式,猎捕“三有动物”棕翅缘鸦雀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履行起诉监督职责,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对于保护、延续棕翅缘鸦雀种群,提升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7.韩某某与某石油化工公司、某石油化工公司某分公司、某镇政府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某村与韩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村的鱼塘承包给韩某某,承包期限为10年。在案涉养鱼塘开挖之前存在两条石油开采管线,截至2020年管线均已停用。2021年韩某某主张其饲养的鱼死亡,经协商,某石油化工公司某分公司通过村委会赔偿韩某某损失7万元。2022年6月,韩某某又向村干部反映鱼塘死鱼问题,经过某石油化工公司某分公司技术人员取样化验,鱼塘水质不存在污染问题。韩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86928元。

【裁判结果】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韩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废弃管线有泄漏穿孔的事实,不能确定鱼塘底部无水处不明物体的成分与被告管道具有关联性。韩某某也未就2022年6月份死鱼量和价款提供证据证明。一审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受害人无需举证,受害人仍需要举证证明污染行为的存在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相关公众要准确理解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中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8. 张某某诉周某某噪声污染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周某某系同一楼层临墙的邻居。周某某将自家空调外机安装在了张某某家卧室外的墙体上,且紧邻原告窗户,因该空调外机老化严重,产生的噪音、热量严重影响张某某正常生活。张某某多次找到周某某要求其将空调外机挪走至不影响原告生活的地方,周某某未理睬。后张某某报警、多次找物业协调均未能解决,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将空调外机从原告卧室外墙体移除。

【裁判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进行了调解,周某某楼下邻居同意将雨搭位置下调,周某某也同意将空调外机从张某某卧室墙体移走。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周某某拆除空调外机更换位置安装,张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在相邻关系中,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噪音,以增进邻里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促进社区的整体发展和稳定。因此,正确处理邻里噪音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典型的积极作用。

9.某种植合作社要求确认某镇政府、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强制砍伐树木违法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出租方)、原告某种植合作社作为乙方(承租方)、被告某镇政府作为监管方签订《高速公路两侧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之后,某种植合作社在上述地块上种植树木。后上级部门提出落实耕地保护、对耕地流出问题进行整改工作要求。2022年7月12日,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某种植合作社负责人伐树,负责人同意。2022年7月14日,在原告未派人到场的情况下,某镇政府将原告租赁的70亩左右土地上的树木清除。后,清除的树木被原告出售。原告以某镇政府、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清除树木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镇政府虽然就清除树木征得原告负责人同意,但在清除前,并未就树木损失与原告达成协议,清除时亦没有原告人员在现场,被告亦未提交对所伐树木清点、登记造册及妥善保管等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伐树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实施了清除或委托清除的行为,故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清除原告某种植合作社租赁土地上的树木违法,对原告确认该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违法的请求予以驳回。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砍伐树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强制砍伐行为违法的典型案例。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树木种植农户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案的处理也再次提醒相关行政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确需进行“整改复耕”的土地上种植的林木进行清理,必须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应当留出一定过渡期,减少损失,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简单粗暴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某生态环境分局与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出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认定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6月3日1号窑二氧化硫超标0.17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调查后,认为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165000元,后送达了该处罚决定。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动缴纳罚款165000元及加处罚款165000元,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由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工业废气是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源,如超标排放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构成违法,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保障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该案也告诫相关企业严格控制工业废气的达标排放,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蓝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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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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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记者

请问,近年来,全市法院在深化府院联动方面有哪些举措?

顿文英

全市法院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配合,与检察、公安、资规、生态环境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执法司法常态联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等工作机制。与市水务、公安、司法等5个部门联合出台《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严厉打击涉及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河道取土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联合黄河河务部门,设立法官工作室 4 处,实现黄河司法保护零距离。联合环保部门,共建“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召开企业家恳谈会,零距离听取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解答协商,开启法律服务“新模式”,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023年共发出司法建议7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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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记者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的进展如何?请谈一下。

李胜力

菏泽两级法院将环资审判专业化作为重要抓手,在市法院设立独立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县区法院依据辖区内环境资源分布情况,划定环资保护重点区域,设立专门法庭,集中审理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2020年实现了全市法院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2022年1月底实现了全市法院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全覆盖,在全省环资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受到省法院表扬。2022年10月28日,菏泽两级法院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环资审判机构的编办批复挂牌工作,成为全省首家完成省院部署的机构改革目标的法院。目前,全市配备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环资审判法官、法官助理55 名,实现了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成效显著,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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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网记者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的亮点与特色有哪些?请谈一下。

李胜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等类型,刑事案件涉及矿产、林木资源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用以警示社会公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与生物多样性。民事案件选择了噪声污染纠纷案例,意在指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绿色原则,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行政案件选取了某种植合作社要求确认某镇政府、某县自规局等强制砍伐树木违法一案,旨在提醒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出现简单粗暴、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某生态环境分局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非诉执行案,旨在提醒相关企业严格控制工业废气的达标排放,尊重自然、保护环境。本次公布的十大案例,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家园的司法担当,对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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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大家的提问,今天的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两位发布人的发布以及对大家提问的解答。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石新莹

责任编辑: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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